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1 15:00:00浏览量:273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2011年8月我会印发了《关于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加强质量管理、开展创建精品工程活动的通知》(建协〔2011〕37号),决定本着“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复查评审标准不降、开展评优表彰优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开展创建鲁班奖工程,此后我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调研。为使此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参评鲁班奖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参评工程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非住宅小区内单体工程的建筑面积降低到1万及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降低到3万及3万平方米以上。
  三、参评工程应装修到位,水电设备配套齐全,满足入住条件,入住率达到40%以上。
  四、参评工程应确保成品质量,做到“粗粮细做”,注重“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评选住宅工程时,在确保工程质量水平同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入选。
  五、凡计划在2012年以后参评鲁班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在开工时,由申报单位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鲁班奖工程预报表”(见附件),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我会备案,在安排年度建议指标数时优先考虑。
  今后5年内,为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会将有目标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纳入创建精品工程计划作为试点,并组织专家进行建造过程指导和咨询服务,以此示范引领企业切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总结他们的创优经验和做法,在全行业予以推广。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鲁班奖工程预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鲁班奖工程预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