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6-13 17:35:00浏览量:5028次
各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有关专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一、今后拟创建“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的企业,必须在目标项目开工后、基础施工结束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会(附件一、二),列入年度计划。参建单位确定后应立即预报,年度预查工作开始后不再受理。
二、随着我省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加和工程质量水平逐年提高,为体现我省的实际情况,根据省住建厅〖苏建质安(2012)287号〗文件规定,凡今后申报“鲁班奖”的公共建筑提高至40000㎡。
三、为保证建筑物结构的稳固,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08)1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所预报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将有关资料和附表(附件三、四、五、六、七)及时上报我会,以形成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作为推荐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创建的目标项目,必须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强化质量管理、实施新技术应用和创新、实行绿色施工等,并认真总结成果,为实现目标创造基础条件。
五、有关协会应加强对推荐预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我会对申报的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如确有需求,可到现场进行指导。
六、凡未实行“目标项目预报”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申报“鲁班奖”和“国优奖”。
七、《关于组织预报“鲁班奖”及“国优”工程奖创优目标项目的通知》〖苏建协(2008)第47号〗同时作废。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
附件一:拟创建“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目标项目预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