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6-12 10:55:00浏览量:4736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
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和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省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省”,为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2幢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七)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五)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九)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确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 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 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 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 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也可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设置建筑工程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省住建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住建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9日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