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2-03-25 14:50:00浏览量:3171次

按照协会五届九次会长办公会的部署,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章程进行了修改。这次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一是根据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对协会工作的新要求;二是根据2011年11月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三是根据国家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统一范本;四是根据一些会员单位的建议;五是针对原章程存在的部分不够精准之处。现作章程修改的具体说明。

一、原章程中称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为本会,根据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范本,从第一条起将章程中所有“本会”的称谓统一修改为“本团体”。

二、原章程第二条关于本团体“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容,反映了真实情况,但根据国家民政部门的统一范本,可不作表述,因而删去。第二条原措辞不当之处亦作修改,“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改为“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改为“装饰工程”,“非盈利性”改为“非营利性”。

三、对原章程第三条“宗旨”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调整后做到四个明晰:一是明晰协会的指导思想;二是明晰协会的法制属性;三是明晰协会的基本职能;四是明晰新时期协会工作的总体方向和根本目标。特别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的决策精神,加上了“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增加了协会基本职能的表述。

四、由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因而从第四条起,将业务主管单位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改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由于协会住所搬迁,因而将第五条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云南北路31—1号苏建大厦”改为“南京市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

六、对原章程第六条的表述作了较多调整:

第一款,在“研究……政策”前加了“参与”二字;“提出……建议”前加了“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的表述;同时,由于不管政府委托不委托,协会都应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且调研问题在第二款已有表述,因而将第一款“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的表述删除。

第三款,按国家住建部、中建协的相关表述,改为“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五款,由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法律手段只是手段之一,而咨询服务又不限于维护会员权益,因而改为“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款,原章程主要讲科技推广和培训工作,现将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日常性服务工作集中在该款表述,内容调整为“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第七款,将原文中属于日常服务的内容纳入第六款,本款专讲对外交往,文字上调整为“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款,将“奖优”内容纳入第六款。

七、第八条的相关内容和措辞,跟第二条一样作了修改。

八、第九条原规定会员入会“报理事会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改为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九、第十条会员享有权利内容,第二款一开始加上“有权要求本团体”的表述。

十、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将十四条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款“选举、罢免协会理事”改为“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同时,将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第三款“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改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十一、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二款将“选举常务理事”改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二、第十九条中将“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删除,因为此为普通规则和基本常识,不必表述。

十三、将第二十条中“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和第二十三条中“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删除,因为在会长职权中已作表述,不必重复。

十四、为促进常务理事积极参与协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特借鉴中建协的做法,在第二十三条中加了以下表述“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十五、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将第二十四条中“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删除。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团体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十七、按照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将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关于“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删除;将第三款改为“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确定”。

十八、将原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职权中第四款改为“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十九、将原三十一条中秘书长行使职权的表述里加上“在会长领导下”,同时在“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后,加上“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二十、按照逻辑关系,将原章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顺序作适当调整。

二十一、第三十八条,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前加上“本团体的资产”。